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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*素质好。 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。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 (五) 未受过剥夺*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一般任期5年。可以连选连任。但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若因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,其代表资格和担任本协会的职务自行免除;若本人不履行协会章程、不执行决议又无业绩者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职务,理事会补办手续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 (一)主持或授权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进行年度工作总结。 (二)审定、核批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,并向会长报告备案。 (三)在会长授权下负责零星开支的审批;对大宗开支书面报告进行初审,报会长审定。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。 (五)对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,报会长审定。 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页码:[1] [2] [3] [4] [5] [6] 第5页、共6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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