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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 条理事会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及个人会员代表经选举产生组成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 只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 (二)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对已经退会或除名的理事、常务理事进行免除和相应调整,变更和新增理事、常务理事。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 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 (五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 (六)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决定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等事宜。 (七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 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九条 理事一般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对不履行章程、不执行决议的理事,根据具体情况,分别进行批评教育,劝其退会或取消其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单位会员代表组成。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项的职权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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